1.商品房首付款交付并非不可退还之款项。
在我们购买房产时交付首付款,便意味着您已经与开发商签署了相应的合同,亦即该交易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益及约束力。
2.若身为购房者的您因个人因素决定不再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您有权与开发商就此事项进行友好协商。
如遇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相关方面应严格遵守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3.倘若我们所签署的购房合同无效,那么作为购房者的您有权直接选择退房,并向开发商索回您所支付的首付款。
4.当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购房合同进行解除时,同样允许购房者选择退房,同时卖方也有义务将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
5.在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订之后,若卖家未能履行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导致整个合同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履行,此时身为买家的您不仅可选择退房,同时还享有要求卖家归还购房款以及赔偿损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