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具备买卖资格的。
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获取途径而言,大致上可归结为两类:
一类为未成年子女自主利用个人财富购买所得,在此种情境之下,身为父母的成年人自然无法代替具有独立购房能力的子女做出售房决策;
另一类则是出于父母对子女深沉的爱意而为其购置房产,父母在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之后,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便被视为父母将房屋的所有权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因此,未成年子女依法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仅能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前提下,尊重并体现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方能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否则,即便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且已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亦不得擅自出售。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