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违约情况下,若甲乙双方已经约定共识并交付了定金,然而由于双方对于合同具体条款仍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合同未能签署生效,此时并不适用于定金罚则,甲乙双方可进行退款的协商处理。
在另一方面,如果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主动与乙方协商,亦或是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了认购书中列明的重要事项,从而导致我们所期待的买卖合同未能够顺利成立,那么在此种状况下,则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且订单款项不得退还给甲方。
除此之外,当由于自然灾害这类不可预知且无法抵抗的因素,或是意外的突发事件,或者是政府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等因素引致甲方持有合理理由时,均不适用于定金罚则,甲方可以申请将订单进行退货处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