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出本市范围或者离开国界定居的情况;
由于退休、失业、死亡(或经法律宣告为死亡)等原因而导致的离职;
因房屋拆迁安置、自我居住房屋进行翻修而过渡性搬迁;
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分期付款方式;
购置新建住宅楼宇、二手房产;
偿还贷款提取款项、还清贷款后的提取;
由于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低保特困(边缘)待遇、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
以及偿还贷款的委托提取;
租赁商品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