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人可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及规定,与保护人协商签定合同,以规定其中一个方向另一个方向给予定金作为立即清偿个人/公司债款的保证。
在债务得到有效履行的情况下,实现上述保证的借款人应将相应定金视为到期价款或予以撤销。
对于不履行债务承诺的借款人,保护人有权拒绝追回该定金;
反之,对于未履行债务约定的保护人,被保全人则可行使定金赔偿的权利,获取相应的两倍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