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如果某一方在结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了房屋贷款合同并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离婚之时,对于此种房地产所产生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倘若协商无果,则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将该不动产划给不动产登记人所有,而同时未偿还之贷款应被视为该登记人的个人负债。
此外,对于夫妇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付出的款项以及这一过程中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之际,也应用由不动产登记方对此做出相应的补偿,而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