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拆迁时,我们建议您首先尝试与拆迁方进行深入而友好的沟通交流,以期达成合理且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因为这种方式相较于其他途径更显简洁便利,可以为我们双方都节省大量宝贵的时间。
同时,在此过程中,作为被拆迁方的您有必要对所面临的问题及相应法规进行深入的了解研究,以便在协商过程中有充分的依据支持您的立场。
若经过努力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接下来我们或许需要转向寻求法律的介入。
在拆迁方对所获得的补偿款存在不同意见或观点的时候,他们有权在收到结果后的60日内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若对此终审复议决定仍感不满,则可考虑将申诉诉诸于当地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您需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开启上述诉讼程序,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