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补偿内容涵盖了诸多方面。
诸如,房屋拆迁引致的补偿款、安置补偿费用、青苗附着在土地之上所产生的费用、因拆迁所带来之亏损赔偿以及相关物质奖励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都是基于当地经济状况及其他各项因素,作出的综合决策。
与此同时,拆迁建造方按照固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提供的各类补偿金额也是其中一环。
通常来说,房屋拆迁时,补偿额度通常会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计算,因此,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房屋补偿费用、周转补偿费用这两大类,这两类都会得到相应的补偿,不过具体补偿的标准将会根据当地房价水平,以及被拆迁房屋本身的磨损程度而有所不同。
此外,还有可能出现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这种费用主要是用来表彰那些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房屋住户们,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获得这样的奖励。
对于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停止所带来的亏损,其相应的赔偿方法应该根据房屋在被征收之前的贡献度、生产经营活动停止的时间长度等多重因素进行精确评估。
现具体实施方案已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在拆迁补偿方式上,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改变房屋产权进行交换,甚至可以将两种补偿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