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协商方式解决争端。
在彼此尊重、平等对待和充分自由意愿的前提下,通过互相理解、体谅包容之情的对话交流,共同制定出一份和解协议以此来善洽双方之间的纷争。
2.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
在公正无私、自由平等以及合法合规等原则的基石上,激发双方当事人自我决定的潜能和自觉意识,自主地达成共识,从而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3.推崇诉讼程序予以裁决。
当各方未能靠以上述两种方法来解决纷争时,可以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交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审判并作出最后的定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