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实施征收土地行为之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和额度,及时地全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贴金及农村村民住宅所需费用;
2.附属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所在地省份进行统一规定与管理;
3.在进行土地征收之时,必须确保公平合理地支付补偿款,维护被征用农村居民原有的生活水准不受影响,同时也要确保其未来的长期经济来源有所保障。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涉及农村领域的征地行为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因此,如何确立合适的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便显得尤为关键。
政府在征收农民赖以为生的土地之后,必须为之提供相应的补偿,以确保其权益得到维护。
由于农村土地类型复杂多样,因此,相关的土地补偿标准亦会存在差异。
对于征收土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迁移的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通信线路、广播线路等设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并统一预算,然后将估算结果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并申请批准。
针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所产生的各种损失,则需根据房屋在被征收之日前的效益、停工停产时间等诸多因素加以综合考虑,进而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
具体的补偿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在补偿形式方面,既可以采取货币方式予以补偿,也可以选择实物更为直观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者在上述两种方法的基础之上进行创新性的组合运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