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的类别繁多,具体包括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等。
其中,定金合同是设定了一方向另一方无条件支付定金,以此来充当债权的担保之目的,并在实际支付定金的时刻才正式缔约成立;
而保管合同则是由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和照看寄存人交托的保管物品,同时还需在适当时候将之归还给寄存人的一种合同形式;
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特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自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的那一瞬起即宣告成立;
此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类型的实践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