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存在。
倘若权利人决定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最终得以取得处分权限,那么由无权处分引发的相关合同将被认定为有效形式。
然而,若未能得到权利入追认及无处分权人亦未能在合同签订之后取得处分权限,则这类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在权利人尚未做出是否追认的决策以及无处分权人行未获得处分权限之间的阶段,此类处分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的状况。《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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