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出售予民间,亦即向私人进行抵押贷款,这在法律上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性。
抵押制度,意为借款之债主或第三方无需直接掌控某些特定资产,而是通过将这些资产设为债务的担保品,假如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便有权利通过对先前设质的资产进行估值、拍卖或是变卖,最终获得法院的批准来获取处理所得款项,从而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优先保护和补偿。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机动车所有者应依照相关规定,向其登记注册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