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人所拖欠之信用卡债务达五万元或以上,且逾期期限已跨越三个自然月份,经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缴而未能及时还款者,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在此情况下,涉案人员将有可能面临刑事审判及相应刑罚。
具体来说:
1.恶意透支金额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的罚款金额为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2.恶意透支金额在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3.恶意透支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或将被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