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签订所谓的“
阴阳合同”构成了
违法行为。
在这个特殊的交易环境下,买卖双方
当事人通常会签订两种类型的“阴阳合同”,即所谓的虚高房价型和压低房价型。
前者在合同中约定的房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且将此份合同作为向金融机构申请
按揭贷款的重要依据,以实现多借贷资金从而降低首次付款比例的效果;
而后者则在合同中故意降低房价设定,使得实际成交价格与会计价格不符,并以此合同作为办理房地
产权属转移登记程序的依据,旨在通过这种方式规避
税费或逃离价格限制。
一般而言,“阴合同”体现出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愿,也是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文本,因此常常被视为依法建立且具备法律有效性的合同。
然而,对于“阳合同”而言,尽管已经获得房屋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但是由于其价格条款的确包含避税
漏税、
欺诈性贷款以及其他对国家或第三人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形,因此“阳合同”中的价格相关条款应当被判定为无效,然而“阳合同"中的其他非价格条款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