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银行贷款申请未能得到批准,则购
买房产所需支付的部分款项是有资格进行退回的。依据相关
法规及原则,当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定了购置人需采用
担保贷款的方式来支付
购房款项,但由于
当事人一方面因素导致无法成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进一步影响到整个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执行无法顺利进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该份合同并且向对方追索相应损失
赔偿。由此观之,无论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审不过关、
放款速度缓慢,还是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等诸如此类问题所引发的
购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下去,首付款都是完全有权利进行主张撤回的。当然,如果并非因购置人自身提交资料不够准确或者信用状况糟糕等原因而导致被拒批贷的话,那么购置
责任人理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不仅仅是首付款没有能力收回,甚至还可能面临要对给对方进行赔偿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