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内,针对未成年犯罪者所实行的惩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管制,作为五大主要刑法之一,这种方式的轻微程度最为显著,它能帮助青少年在正常的生活和学业环境下接受改造,并感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关爱;第二类是拘役,这种惩罚方式尽管年限较为短暂,但是却更为适合那些需要进行强制软禁管理,且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有期徒刑,虽然其持续时间较为漫长,但是适用范围广泛,尤其值得引起关注的是在判处有期徒刑时,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将未成年犯人和成年人犯人分开监禁,以免收到其他人员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后一类则是罚金,关于这一点,个人观点认为应当采用差别化的处理办法,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且完全依靠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罚金刑,而对于其他尚未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由于他们还依赖着家长的抚养,没有属于自己的财富,所以并无需实施罚金刑。《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