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况而异,无法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等不同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存在着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或者是有立功行为的,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如果这些罪犯能够展现出重大立功的表现,那么他们就应该得到更进一步的减刑待遇。
至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在获得减刑之后,所剩余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