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罪犯需要在刑期执行完毕后方可获得释放。
然而,如果在此期间,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各种改造活动,且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或是有重大立功表现者,那么可以考虑给予相应的减刑处理,但其实际服刑期限必须不少于三年。
2.所谓“减刑”,系指针对那些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犯罪份子,在其接受刑法执行期间,因其确实体现出悔过自新或立功赎罪的良好表现,从而对其原定刑罚进行适度减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