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明文规定,凡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地坦白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者,皆可视为自首行为。
鉴于此类自首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适当的宽大处理,即从轻或减轻处罚。
尤其是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自首者,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优待。
此外,对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言,如果他们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也应视作自首行为进行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