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常见的案例中,当事人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置房产,缴纳了房产税,并且完成了产权证书的申请。
然而,婚后夫妻双方携手一同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
在此类情况下,该套房屋被视为购房者在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的缘故自动转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尽管存在夫妻共同还款的情况,也无法使他们共享房屋的所有权。
在婚姻关系失效之时,另一方所拥有的权利仅仅是针对已支付购房款项的原始价值和利息等方面的回报,而对于婚前按揭房屋增值产生的孳息(即增值部分)则无权享受其他的请求权。
为了在夫妻之间实现权益的均衡,保持和睦的家庭关系,婚后,夫妻二人可以针对这类房产进行相关的协商,然后前往房屋登记部门对原来的产权证书进行变更,从而避开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避免对夫妻关系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侵犯一方的权益。
按照上述规定,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决定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尚未偿清的贷款将被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关于双方婚后共同还款金额以及相应资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产权登记方给予配偶相应的补偿。
另一种常见情况是,购房人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缴付了首次付款,并成功办理了银行的抵押贷款手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直至结婚之后才正式办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手头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准备办理完毕之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通常会要求提供夫妻约定书,同时按照约定来办理产权证书。
这样做实际上能够有效防止潜在的房屋产权争议,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保持家庭的稳定运转。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且无需偿还贷款,亦已成功办理了产权证书。
对于此类状况是否需要变更产权证书,添加共有人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了家庭内部事务,应谨慎对待。
应该特别关注的是,若在婚前共同购买房产的两个人各自出资,那么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应当让出资双方都在产权证书上明确标注权利人身份。
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婚前财产均归各自主人所有。
然而,房屋的产权归属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来确定的。
因此,如果婚前购买的房产是由双方共同出资,但最终在产权证书上只标记了一方的名字,那么对于已经出资但在房屋产权登记中没有被记录为权利人的那一方而言,将来在处置或分割房产的过程中很可能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
一旦出现感情破裂、法律纠纷等情况,其权利可能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