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之后签署过的财产分割协议表达出担忧或者懊悔之时,他们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该协议是否已经得到了正式的执行,即是否已经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和备案。
如若答案为否,那么两人仍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探讨再次进行财产分割的可能性。
然而,如果协议已经被正式执行,那么当事人就只能寻求法律援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
但这也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的过程中,必须存在着欺诈、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况,否则法院将不会支持这样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