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婚姻发生的纷争,可采取以下步骤加以妥善解决:
在大部分情况下,应当由相关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予以处理;
然而,若经过努力仍未能达成共识,他们则有权寻求诸如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等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的协助与调解;
倘若上述途径仍旧无法达到预期目的,那么各方当事人便有权诉诸法律,请求法院以公断形式予以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