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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非直接抚养方拥有稳定的收入时,他们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而这笔费用通常可以根据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进行支付。
然而,若当事人拥有两名及以上的子女,那么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予以提升,但是一般来说最高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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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