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因分居满足两年期限且经过人民法院调解依然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有权裁决批准离婚请求。
然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中的“自动离婚”这一说法。
在处理婚姻关系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始终坚持以调解为前置环节,但若调解结果无法达成,那么,应当依据事实情况认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程度,从而作出同意离婚的决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