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执业者角度,我们可以告诉您,只要婚姻契约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同时亦未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且真实反映了双方当事人之意愿,那么它便具备了合法有效性。
具体而言,这份合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即关于男女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内的收益与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方式。
他们可以选择全权独立享有这些财产,共同拥有这些财产,或者是由各占一定比例来分别拥有这些财产。
任何形式的此类约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
若无事先约定或协议不明,则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在此情况下,夫妻间就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如果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均归个别支配,当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债务时,相对一方已知晓该项约定,则按照该规则用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予以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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