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方不当操作导致房屋遭受损害,业主有权选择向其追责同时终止租赁协议。
若违约方未能履行赔偿义务,经过友好协商仍未得到圆满解决,业主可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索偿,即2021版本的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方未按约定方式或未充分考虑租赁物业性质而使用租赁物,由此导致租赁物业受损的,业主可行使解除合同权利并有权请求相关补偿”。
此外,根据该法的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方有义务妥当保管租赁物,如因疏忽管理,导致租赁物损坏甚至销毁,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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