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会在与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前,先收取一笔预订金性质的费用。
然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这笔预先收取的款项需被视作已计入了房屋售价之中;
若双方并未成功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则应将所收取的所有费用全数退回给购房者。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买卖双方另有具体的协商约定,那就必须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