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对期房交付结果不满而提出的退房请求,通常并不被认可。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购置期房并在交付之日起,业主是无权以不满足其期望为由提交退房申请的,购房者也不可私自决定违约退房。
然而,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或者当合同中所签署的或法律所规定的解除条件得以触发之时,给予另一方退房通知便可解除购房协议。
可能出现需要买房退房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1.发展商未能提供完备的"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屋本身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3.发展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更改原规划设计方案;
4.发展商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完成房屋的交付;
5.发展商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