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归于无效之认定,主要依据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对
民事行为无效的明文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行为人和相对人如果是采用虚伪的意思表示进行的
民事法律行为,则属于无效行为;
而以虚构的意思表示为掩盖物,所隐含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则需依循相关法律原则予以处置。
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凡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条款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皆作无效处理,但倘若该强制性规定并未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失去效力时,此规定将不适用于其情形。
任何背离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将被视作无效行为。
至于第一百五十四条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如果存在通谋行为,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类民事法律行为也将被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