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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违约金数额会超本金吗

杨* 天津-河东区 物业纠纷咨询 2026.01.15 08:07:34 451人阅读

物业费违约金数额会超本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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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物业费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具有补偿物业公司损失和惩罚违约行为的双重性质。

(2)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请求。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需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通常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认定为过高。物业费逾期支付的损失,一般是物业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

(3)若物业公司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遭受的损失远超物业费本金,那么违约金数额可能超过本金;若业主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提醒: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留意违约金条款,若后续认为违约金过高,可收集相关证据申请调整;不同案情的具体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4: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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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若发现物业费违约金数额超过本金,首先需核对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具体约定条款,确认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比例是否明确。

(二)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应收集能证明自身违约给物业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比如物业公司因逾期收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通常可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携带物业服务合同及收集到的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请求将违约金数额降低至合理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该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026-01-15 13:4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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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违约金的数额不一定不能超过本金。这类违约金既有弥补损失的作用,也有惩戒违约行为的效果,具体金额由物业与业主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合同双方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通常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一般超出损失百分之三十就会被认定为过高。

物业公司因业主逾期缴纳物业费产生的损失,大多是资金被占用带来的利息类损失。如果物业公司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身因业主逾期遭受的损失远超过物业费本金,违约金数额就可能超过本金。

业主若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可向相关机构请求适当减少,以避免承担不合理的额外支出。

2026-01-15 11:5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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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物业费违约金数额可能超过本金,但约定过高时业主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法律解析:
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其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通常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一般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可认定为过高。物业费的损失通常是业主逾期付款给物业公司带来的资金占用损失。若物业公司能证明因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遭受了远超本金的损失,且有相应证据支持,违约金数额可能超过本金;若违约金过高,业主可请求适当减少。如果您遇到物业费违约金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10:1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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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违约金数额存在超过本金的可能,但需满足合同约定合法且有实际损失支撑的条件。

1.违约金的性质与约定规则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其具体数额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只要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机制
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通常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一般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认定为过高。

3.物业费违约金超本金的适用条件
物业费逾期支付给物业公司带来的损失通常为资金占用损失。若物业公司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遭受了远超本金的实际损失,违约金数额可能超过本金;若违约金约定过高且无对应损失证据,业主可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2026-01-15 09:41:33 回复

一、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1、要求实际履行。根据《公约》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要求对方实际履行时,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要求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采用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补救措施。所谓相抵触的补救措施,是指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就买方来说,已经解除合同或已购买替代物。既然合同已经被解除,即已终止了双方的合同义务,再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义务显然是不适当的。买方购买替代物的行为也是与要求实际履行的意图相矛盾。买方购买替代物,显然已放弃了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权利。2、交付替代物。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须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不合理。4、减价。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5、解除合同。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者不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依照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没有交货或者申明不叫货。(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1、要求履行义务。依《公约》61-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约中的规定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期履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验收货物以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卖方不能在此期间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2、宣告合同无效。依照《公约》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者收取货物,或者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但如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上述是适用卖方或者买方的特殊规定,此外公约还规定了适用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主要有中止合同、损害赔偿、支付利息、货物保全等。1、预期违反合同。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者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中止义务的措施。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者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如买方或者卖方可以即宣告解除合同,有要求损害赔偿,虽已解除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其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此受影响。3、支付利息。公约78条是关于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是指拖欠价款或其他金额的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当事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支付利息后,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4、保全货物。公约85-88是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保全货物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外一方当事人另外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者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就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货物或控制的货物保全。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赔偿数额的确定:(一)卖方不履行合同时如何计算违约赔偿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如何计算违约赔偿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在违约合同中,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1、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比如案例中的电机交付后有瑕疵,当事人既可要求违约方修理又可退货,该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如果该电机因漏电不合格而被退货,那么损失赔偿则完全按卖方未交付货物的损失来计算,买方可以获得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另外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退货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2、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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