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然批准批捕的违法行为人,假若在其被依法收取批捕之后,调查工作仍需要继续进行并须采用保释措施的,便可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办理保释候审手续。
对于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皆可以考虑给予保释候审:
(一)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以独立于主刑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会被判定为应受有期徒刑以上程度的刑罚,但倘若使用保释候审,将不会给公众带来恐慌等危害事件的;
(三)如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是身怀有孕或为哺乳期中的母亲,亦可通过遵守保释规定来减少社会危害风险;
(四)同样地,当羁押期已到,调查尚无完整结果,此时需运用保释候审手段以保证合法程序的顺利开展。
所有保释候审均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