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风险的移转,是指在买卖过程中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毁、灭失时,风险应由当事人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我国原则上对此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在买卖合同中,一般而言,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明确的是,房屋买卖中房屋的所有权移转时间和房屋的交付时间上存在差异。所以对于交付的认识应当侧重两方面理解:
第一,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