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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一)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 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三)自有资金部分已符合规定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七)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八)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含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
(九)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十)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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