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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