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分析,房屋为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且双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甲和乙应各自享有房屋50%的产权。甲对银行所负债务,由甲乙共同承担;甲单独向银行承担的部分,可向乙追尝。
有人主张将各方首付和月供总额作为各自的出资,按出资比例确认房屋产权份额,个人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其一、甲方借款行为应视为经营合伙事务行为,所借款项应作为合伙财产,用于购房支付属于投资合伙事务。如将甲方所借款项认定为甲方单独出资,因购房主要资金为银行借款,则双方不存在合作购房的基础。其二、购房所需资金已通过首付和银行借款出资到位,而月供属于合伙债务承担,不是出资或者投资范畴。其三、按月供数额确认产权份额容易引发道德危机,鼓励无良投资。合伙投资收益应共享,风险应共担。合伙买房纠纷解决如房价上涨时愿意还贷,房价下跌时不愿意还贷款,势必会影响借款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