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除外); (四)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
复印件并加盖保险
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系统中能查询到有效保险信息的,无需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办事流程: 到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查验点查验车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行驶证(注:符合免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只需到车管所或机动车检测机构受理和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行驶证) 需要提醒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