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为重复申报工伤案件,要从申请主体、申请事实和程序状态综合考量,核心是看同一工伤事故或伤害事实有无被多次申请工伤认定。
(二)具体判断重复申报的情形:一是同一申请人在社保行政部门未出认定结论前,就同一工伤事故或伤害事实重复申请;二是同一申请人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后,无新事实证据再次申请;三是不同申请人就同一工伤事故或伤害事实分别申请,但社保行政部门已受理处理。
(三)若有新事实证据,像原认定被撤销或伤害后果有新变化需重新认定的,不算重复申报。
(四)社保行政部门对重复申报案件通常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已处理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于重复申报的工伤认定申请,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