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已建成且符合交付条件,购房者向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若已付全款,可要求交付房屋并办产权登记。
(二)房屋未建成或不符合交付条件,已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可申报债权并优先受偿;仅付小部分购房款,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三)及时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必要时联合其他购房者共同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这意味着购房者已付全款时,所购房屋不应作为开发商的破产财产,可要求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