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若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时的月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若未缴纳,全部工伤赔偿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企业不能因员工工伤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担责。
(三)工伤要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