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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毁容伤残鉴定标准

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二十三条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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