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社保局对工伤鉴定等级存在异议,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社保局能够在接收到鉴定结论后的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再次鉴定的申请。
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属于最终定论。
此流程的设立,其目的在于确保工伤鉴定的精准性与公正性。
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社保局,还是其他相关各方,都务必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与要求,积极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等,唯有如此,方能促使鉴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各方都应认识到,这一流程是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对待,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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