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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没成立,(正在走劳动仲裁)单位就扣工资,请问,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发出《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通知》。“通知”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上明确限定: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置。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因此,你可持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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