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指《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
无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好,还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也罢,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说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
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劳动仲裁申请方代理词格式有如下:
代 理 词
仲裁员:
本律师作为被申请人黎新春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被申请人黎新春提前三十天向申请人提出辞职报告,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劳动法》赋予了企业职工的“辞职权”,同时也赋予了单位辞退职工的“辞退权”。无论是职工行使“辞职权”,还是单位行使“辞退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其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预告辞职权,即《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即时辞职权即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即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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