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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扩大劳务分包,具体有什么规定?

曾* 四川-自贡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5.24 21:41:20 1229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有关于劳务分包的问题咨询我,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清楚,请问禁止扩大劳务分包,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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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分包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的行为,但是
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
所以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我国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一是法律上还不健全,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中的劳务用工制度还不明确。应该严格禁止“包工头”承包工程。
二是劳务工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合法权利不知道怎么去维护。
三是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对规范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不够重视。
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并且劳务分包存在的缺陷是现实的。
上述就是禁止扩大劳务分包,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8-05-24 21:4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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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扩大建筑劳务分包而言,扩大劳务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扩大项目的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钢筋等)或数种专业工程(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电梯安装等),在现场上由总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包负责。分包单位通常为专业工程公司,例如工业炉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装饰工程公司等。它是“劳务分包”的一个分级,劳务分包还包括: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

2020-11-07 02:50:4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一、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二、禁止结婚的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是否可以结婚原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经治愈的,禁止结婚。然而,有关医学专家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慢性传染病,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以预防也可以把病彻底治好,并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了麻风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风病经治愈列入禁止结婚之列。但由于其传染性,实践中还是要慎重掌握。为什么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于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难以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相关知识: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相关知识: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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