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按照计划里对离职后激励股的处置规定操作,像按原价回购或者按一定估值比例回购。
(二)若没有激励计划约定,查看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有协议就依照协议条款处理,比如协议要求离职时必须退还。
(三)若既无有效计划也无协议,双方可就激励股退还及价格问题进行协商。
(四)若协商不成产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司法机关会根据公平原则、股权性质等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激励计划或书面协议都可看作合同形式,应按约定履行。
1.员工离职退激励股按情况处理。有合法股权激励计划,按计划规定,如原价或按估值比例回购操作。
2.无计划约定,看有无书面协议,有则按协议条款,比如离职必须退还。
3.无计划和协议,双方协商激励股退还及价格。
4.协商不成起争议,可仲裁或诉讼,司法机关综合判断。先看约定执行,无约定协商或走法律途径。
结论:
员工离职时激励股退还应先看有无相关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书面协议属于双方约定的范畴。有股权激励计划时应按计划中关于离职后激励股处置规定执行,有书面协议则按协议条款处理。当没有有效计划和协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激励股退还及价格问题。若协商不成引发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司法机关会依据公平原则、股权性质等综合判断处理。员工和公司在面对激励股退还问题时务必重视相关约定,如果对具体操作方式或权益维护存在疑问,为避免权益受损,可向专业法律人士深入咨询,我们也随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员工离职时激励股退还应按具体情形处理。有合法有效股权激励计划的,按计划中离职后激励股处置规定操作,像原价回购、按一定估值比例回购等。
若没有计划约定,就看有无书面协议,有协议则按协议条款执行,比如协议要求离职必须退还。
既无有效计划也无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激励股退还和价格问题。
协商不成产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司法机关会综合公平原则、股权性质等判断。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司应制定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明确离职处置规定。
2.签订书面协议,清晰约定激励股退还相关事宜。
3.出现争议尽量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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