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企业承包人拖欠工资时,责任承担需看承包人是否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具备,由承包人承担支付工资责任。
(2)若承包人不具备该资格,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企业要承担清偿工资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企业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时,对工资支付有监督义务。
(3)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发包企业不能以已将业务承包为由逃避工资支付责任。劳动者维权可先协商,与承包人、发包企业沟通。
(4)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承包人支付工资,发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维权,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一)若承包人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者可直接要求其支付工资。
(二)若承包人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者可要求发包企业承担清偿工资连带责任。
(三)劳动者可先与承包人、发包企业协商解决工资问题。
(四)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五)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承包人支付工资,发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1.企业承包人拖欠工资,若其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自行担责支付工资。
2.若承包人无此资格,发包企业有清偿工资连带责任,因其发包业务时对工资支付有监督义务,不能以承包为由逃避责任。
3.劳动者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承包人付工资,发包企业担责。
结论:
企业承包人拖欠工资,承包人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由其支付工资;若不具备,发包企业承担清偿工资连带责任。劳动者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投诉或仲裁。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将业务发包后,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工资支付责任也不同。当承包人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时,自然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而当其不具备该资格,发包企业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一方,有监督工资支付的义务,就需为工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以业务已承包为由逃避责任。在遇到此类工资拖欠问题时,劳动者可先通过与相关方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可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若广大劳动者在工资支付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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