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培训期结束辞职,若培训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且提供了劳动,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工资。
(二)若用人单位以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为由克扣工资,劳动者可指出违约金与工资支付无直接关联,要求正常支付工资。
(三)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结论:
培训期结束辞职,劳动者有权获得对应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克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培训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范畴,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部分理应获得工资。即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需支付违约金,但这与工资支付并无直接关联,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工资。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工资。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工资支付只与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相关,培训期的劳动同样属于法定应支付报酬的范畴。如果您在培训期辞职遇到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培训期结束辞职劳动者有权获取对应劳动报酬。依据法律,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需足额支付报酬,培训期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部分理应获得工资。
2.若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虽可能需支付违约金,不过该违约金与工资支付无直接联系,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克扣工资,且违约金不得超未收回的培训成本。
3.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或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工资,不得拖欠克扣。若拒绝支付,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工资支付只与是否提供劳动相关,培训期劳动也属法定应支付报酬范围。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劳动者要留存好培训期工作的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
2.遇到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先与单位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采取投诉或仲裁手段。
3.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1.培训期结束后辞职,劳动者有权拿到相应劳动报酬。按照法律,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期间付出劳动,单位就得足额给钱。要是培训期也算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实际干活的部分就该有工资。
2.要是单位给劳动者掏了专项培训费用,做了专业技术培训,还和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就得按约定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不能超过单位没收回的培训成本,而且这和工资支付没关系,单位不能拿这个扣工资。
3.单位得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实际工作天数来结算工资,不能拖欠或者克扣。要是单位不给钱,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4.工资给不给只看劳动者有没有干活,和辞不辞职没关系,培训期的劳动也在该发钱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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