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工资支付相关证据时,注意保留工资条,查询并保存银行转账记录,同时可去社保部门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二)妥善保管用人单位发放的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工牌等,若证件丢失及时向单位申请补办。
(三)留存自己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可拍照或复印留存。
(四)对于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考勤表等,可与单位协商获取复印件。
(五)寻找其他劳动者提供证言时,要确保证人愿意配合且能如实陈述。同时留意收集劳动成果交付记录、工作指令记录等证据。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结论: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可单独或结合使用。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证据对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能反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体现;用人单位发放的证明身份的证件,直接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招用记录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劳动者的应聘情况;考勤记录则显示劳动者的出勤工作情况;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从旁佐证劳动关系。此外,劳动成果交付记录和工作指令记录等也能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在实际生活中,若遇到需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可收集这些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丰富多样,涵盖工资支付、身份证件、招用记录、考勤情况、他人证言及其他能证明实际用工关系的材料,这些证据可单独或结合使用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工作证、工牌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在求职时,可留存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打卡记录、考勤表等考勤证据。
-与同事保持良好沟通,必要时可请同事提供证言。
-留意劳动成果交付记录和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指令记录等能证明实际用工的证据。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多种:
其一,工资相关凭证。像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社保缴纳记录,都能反映工资支付情况。
其二,身份类证件。用人单位发的工作证、服务证、工牌等,可证明劳动者身份。
其三,招用记录。劳动者填写的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能体现被招用过程。
其四,考勤记录。打卡记录、考勤表等,可证明劳动者出勤情况。
其五,证人证言。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作为认定依据。
另外,劳动成果交付记录、工作指令记录等,只要能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存在的,都可作为证据。这些证据可单独或一起使用,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是重要证据,工资条能直观体现工资数额、发放时间,银行转账记录可追溯资金流向,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能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了部分法定义务。
(2)用人单位发放的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像工作证、服务证、工牌等,是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直观体现,能证明其与单位有一定关联。
(3)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反映了劳动者求职及单位录用的过程,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初始证据。
(4)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考勤表等,能证明劳动者在单位的出勤情况,是实际提供劳动的有力证明。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可从侧面印证劳动关系的存在。此外,劳动成果交付记录、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指令记录等也能证明实际用工关系。
提醒: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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