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试用期过1个月被辞退,应先明确辞退原因判断合法性,再依法主张权益,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解析:
试用期过1个月被辞退后,首先要明确单位的辞退原因。1.若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需审查单位是否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该条件,两者均不具备的,辞退行为不合法。2.若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等合法理由辞退,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3.若单位属于违法辞退,劳动者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对具体维权步骤或证据收集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试用期超过一个月被辞退时,需先明确辞退行为的合法性,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投诉或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核查辞退原因的合法性。若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需确认单位是否存在书面且具体的录用条件,以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该条件,缺少任一要素的辞退行为均不合法。
区分合法与违法辞退的补偿或赔偿标准。若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等合法理由辞退,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属于违法辞退,员工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采取具体维权措施。先与单位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审查辞退原因的合法性。若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需确认单位是否存在明确且已告知劳动者的录用条件,以及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被辞退者不符合该条件,缺少任一要素,辞退行为均不合法。
(2)合法理由辞退的补偿与通知义务。若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理由辞退,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3)违法辞退的救济途径。若辞退无合法依据,被辞退者可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4)协商与维权步骤。可先与单位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提醒:
试用期被辞退者需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等相关证据,不同辞退情形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针对具体情况分析维权方案。
(一)明确辞退原因。若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需确认单位是否有书面明确的录用条件,以及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你不符合该条件,两者缺一,则辞退行为不合法。
(二)若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等合法理由辞退,需检查单位是否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
(三)若属于违法辞退,可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四)维权途径。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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